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是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1359374288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9-21 热度:3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是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税法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最新的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样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如果你发现收到了这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立即联系供应商要求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同时,如果你是企业方,也应确保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销售方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请注意,上述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的来说,处理未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文规定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法主要包括:确认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正;如果是企业方,索取发票时确保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需要修改增值税发票的内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购买方要求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购买方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销售方就需要修改发票上的信息。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也需要进行修改。
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不相符: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发票开具日期、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错误: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如果出现错误,也需进行修改。
总的来说,销售方需要修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主要包括购买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不相符以及发票信息错误等情况。这些都需要销售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根据我搜索到的信息,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取决于购买方的身份类型和发票的类型。
对于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然而,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个人消费者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如果购买方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正确或者缺失,那么这张发票可能会被视为不符合规定,无法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是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